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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树文明新风 过祥和新年” 倡议书
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期限延长至3月31日
党旗下盛开“民生之花”
走进贫困村 温暖贫困户
乘新时代“开放号”快车飞奔
关于2019年度拟表彰市级文明村镇、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市级文明校园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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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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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杜玲)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记者昨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两险”合并后,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将按照目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对参保人员来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在职职工“两险”同步参加

  据了解,根据国家和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工作要求及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

  据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险”合并实施后,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根据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豫人社〔2015〕176号规定,全市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为: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根据《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其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两险”合并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作为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据了解,我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两险”合并后,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管理。按照目前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记者了解到,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此外,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该负责人表示,“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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