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出入疫区人员隐瞒实情,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造成后果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却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在此,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您发现上述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