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更好发挥财税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我市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财税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31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
【享受主体】
确诊或疑似患者。
【优惠内容】
1.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对疑似患者在确诊前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负担。
3.对确诊或疑似的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二)对医护和防疫人员的补助和保障政策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1.对直接接触待排查或确诊病例等一线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时,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简化程序。
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三)对个人收入的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一)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建立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市级“三大改造”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二)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位,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须审批。
2.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三)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运输、购进企业和组织;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等(备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优惠内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直接向医疗卫生机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无偿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购进单位。
【优惠内容】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支持复工复产
(一)对个人创业的扶持
【享受主体】
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
【优惠内容】
1.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1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2.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支持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优惠内容】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的支持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暂定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尽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
2.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因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予以退还。
7.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支持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1.积极培育、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其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
焦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