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小豹)在销售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过程中,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相互串通;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不得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的商品,不得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日前,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防控用品和民生商品市场价格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口罩、消毒水、预防类药品等疫情防控用品及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市市场监管局除对上述价格行为有明确要求外,还要求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要认真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维权举报电话12315全天候接受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查处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