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谢先生咨询:去年,我买了一套新房,开发商通知需要按照标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问,这项收费的用途是什么?具体怎样管理?
政策解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五至六十八条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政策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依法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合理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须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物业买受人。
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6元,高层及别墅每平方米60元。市房产管理中心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窗口,市民可就自己遇到的情况,前往窗口咨询、办理。
本报记者 梁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