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最新版)。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目录》明确规定的职业病有以下10大类132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病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咨询电话:
(0391)88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