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较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根据国家、省医保局要求,目前,我市正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集中宣传月活动。为了让全市人民全面了解相关知识,近日,针对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及其处理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
答:从国家医保局到各县(市)区医保局成立,短短一年半的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先后5次对医保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习总书记批示强调:勿使医保基金成为新的“唐僧肉”任由骗取,要加强监管。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基金有效使用,是我们医保人的工作和责任,更是一项政治任务,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问:我市这次专项行动有哪些要求?
答: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我们将按照监督检查全覆盖与抓重点补短板相结合、自查自纠与抽查复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强化外部监管与加强内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基金监管红线,坚持自查自纠问题从宽,检查发现问题从严,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巩固“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监管高压态势,持续捍卫医保基金安全。
问:医院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答:医院有下列行为的就属于欺诈骗保行为,任何人发现都可以举报: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问:药店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欺诈骗保行为?
答: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问:参保人员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欺诈骗保行为?
答: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分为有意和无意两种,无意造成的我们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退回非法所得;有意行为主要有:伪造虚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问: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我们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全市参保人员,现有的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任务重是我们当前医保经办机构面临严峻形势,但这些不能成为我们犯错误的理由。一是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二是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问: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所在地医保部门举报,实名举报的,医保部门会全部受理核查。
问:举报线索提供多久会反馈和办理?
答:对于要求反馈并有可靠联系方式的举报线索,我们将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在此期限内需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视情况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问:举报人可能最为关心的是,举报后如何才能得到举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有多少?
答:举报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数额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举报案件属实,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就能获得举报奖金:一是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保基金损失;二是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保行政部门掌握;三是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举报人若是医院、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我们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本报记者 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