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无暇,方可律人”,是明代《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要求。时代在变,环境在变,反腐败面临的形势和要求也在变,但不变的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约束却是越来越严。尤其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后,监督范围扩大、监管权限丰富,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强化自我监管、严格自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成了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守的基本要求。
天涯无净土,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并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监察干部处在正风反腐的第一线,时刻面临腐蚀和反腐蚀的考验。执纪者违纪,执法者违法,犹如监守自盗,破坏力更大,影响更恶劣。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眼里不容沙子”的忠诚和严格,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坚决和勇气,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维护了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良好形象。
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言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市纪委监委近日印发了《焦作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十严禁”》,明确提出“三十个不准”的纪律要求,目的就是为纪检监察干部立下“铁规”,开出负面清单,画出行为底线,使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打造纪律严明、自身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表明了市纪委监委强化从严管理的鲜明态度和坚持刀刃向内的坚定决心。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让制度发力、让禁令生威,需要加大对“十严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严格问责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坚决守住政治生命线,守住廉洁自律的底线,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靠自身建设立信、立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