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禁对党不忠、表里不一。不准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准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二条 严禁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不准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在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团团伙伙等庸俗关系;不准造谣生事、恶意诽谤、诬告陷害、诋毁他人名誉。
第三条 严禁跑风漏气、失密泄密。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不准利用微信、QQ等社交平台讨论案情;不准在互联网计算机存储涉密文件资料及案件材料。
第四条 严禁违反程序、违规办案。不准先斩后奏,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不准擅自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不准在履职过程中擅自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不准以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
第五条 严禁打听案情、说情干预。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非经规定程序,不准向信访举报、巡察、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打听、过问和干预监督执纪工作;不准越权批办、干预有关单位的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严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请托、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干预正常执行公务、插手干部人事和市场经济活动;不准纵容默许亲属及有关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参与营利活动。
第七条 严禁吃拿卡要、收受财物。不准向监督对象、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借款、借车及其他贵重物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监督联系单位、被巡察单位及有关个人和审查调查对象等相关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土特产等。
第八条 严禁居高临下、盛气凌人。不准耍特权、摆威风,凭借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准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差旅住宿等方面追求享受、提出超标准要求;不准擅自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邀约、会面。
第九条 严禁懒政怠政、推诿扯皮。不准对工作无故推延不办、搞矛盾上交;不准对群众冷硬横推,对群众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不闻不问、麻木不仁。
第十条 严禁腐化堕落、铺张浪费。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在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八小时之外酗酒闹事、酒后驾车;不准有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等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
(市纪委监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