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侯卫国、石志炜)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有夫之妇的梁某以找对象为幌子,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梁某家住我市某县,30多岁,一向好逸恶劳,与邻村一村民结婚后,依然贪图享受,花钱大手大脚。家里坐吃山空后,梁某便于2009年12月份来到马村区,预谋以相亲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同年12月底通过他人介绍,梁某化名“李丽”与家住马村区某村的大龄男子周某相亲,从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8月份梁某和周某交往期间,梁某先后以见面礼、定亲礼、彩礼、买东西等各种借口,骗走周某现金2万余元及衣服、电动自行车、手机等财物约价值5000元。2010年8月,梁某在某县再次以相亲名义骗财时被周某发现并报警。
事发后,梁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现金3万元整。
马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梁某已全部退赔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