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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5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中级法院首次监外公开审理减刑案件

作者:赵玉玲 通讯员刘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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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赵玉玲 通讯员刘建章)5月13日,市中级法院在该院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焦作监狱提请的服刑人员张某减刑一案。市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全省各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到庭指导、观摩。这是该院首次将提请减刑的服刑人员押解到监狱外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9年5月,张某被送至焦作监狱服刑。张某在案发后,由其亲属代其将涉案款项全部退赃。服刑期间,张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受到表扬5次。由于张某悔改表现突出,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其提请减刑9个月。市中级法院合议庭经过评议,当庭宣判对罪犯张某裁定准予减刑9个月。

  据了解,由于减刑、假释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一直存在封闭化、书面化的倾向,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但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审判此类案件的法庭大多设在监狱内,公众很难有机会参加旁听,这使得开庭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打折扣。

  市中级法院此次监外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是在减刑、假释领域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是法院从“要我公开”走向“我要公开”的创新之举,以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并结合减刑、假释案件的特点设计庭审程序。

  为确保庭审程序依法、科学、规范、实用,最大限度地查明减刑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的实质条件,该院与市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积极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为全面掌握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该院把审判过程向前延伸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相对接;除由同级检察机关对庭审进行现场监督外,并专门设计了基层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就庭前监督发表意见的程序,对刑罚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出示的证据材料发表审查监督意见;合议庭加大对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假释证据材料的审查力度,最大限度地确保罪犯每一次奖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庭审中,通过罪犯陈述对过去犯罪行为的认识,对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感受以及被减刑或假释后的打算,通过知情罪犯即互监组成员的证言和管教干警的证言,对减刑罪犯的日常言行、接受教育改造情况进行评估,从而对罪犯的主观思想是否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进行审查;在庭审中专设法制教育环节,由人民陪审员对罪犯的家庭情况、能否配合帮教,罪犯的职业技能、就业打算、生活保障等进行讯问,并开展帮教,从而对罪犯减刑后回归社会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预测,也作为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实质条件的一个考量因素;结合犯罪情节、退赃、民事赔偿、履行财产刑情况,综合考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据悉,昨日庭审吸引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法律系学生、新闻工作者和普通群众共300多人到庭旁听。大家纷纷表示,监外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使社会公众了解了减刑的审判过程和罪犯为什么被减刑、怎么被减刑,真正实现了减刑工作的全程公开,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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