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本报通讯员 孙志强
【案情回放】
小赵于2010年4月2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后的一天,小赵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未与小赵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和小赵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小赵已在该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对小赵的工伤负责,遂判决公司支付给小赵医疗费等工伤待遇。
【法官析案】
这是一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受伤而产生纠纷所引发的案件。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中受了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市中级法院法官拜建国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本案中,小赵于2010年4月2日应聘到某公司,而且工作了三个月。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小赵在工作中受了伤,应当由公司支付医疗费并享受工伤待遇。
拜建国提醒,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小赵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要求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的每个月双倍工资直至一年期满,如果此时公司还不与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