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新闻纵深·金融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保障房分配的“困局”与“破局”
保险合同慎重签 合同纠纷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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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5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合同慎重签 合同纠纷可避免

作者:陈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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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汤某被医院检查出肝病后,便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一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等险种,身故受益人均为汤某的儿子。其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专门询问其是否患有疾病,但他隐瞒了刚刚被检查出的疾病,没有将真实患病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随后和他签订了3张保险单。汤某病故后,他的儿子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了汤某在投保前患病的事实,作出了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汤某的家人不满,随后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依法有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关专家指出,这一情况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既有保险公司的责任,也有消费者的责任,还有保险市场不规范不成熟、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增长,保险机构大量增加,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各人寿保险公司不断追求保险产品的创新。但是个别保险产品的设计对道德风险和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考虑不足,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了后期纠纷的集中出现。一些保险代理人专业水准低,其销售误导和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的错误认知也是引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大原因。此外,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概念、术语和条款,这些概念、术语和条款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理解相对困难,极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有关专家为此提醒消费者:要学习掌握一定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要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人身保险产品;和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在认真研究保险合同相关条款、请教有关专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再正式签订合同,千万不可草率行事,盲目办理,以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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