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 通讯员郎昆)记者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我市将从7月份开始,以干部工人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对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658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15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为焦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70元;缴存比例限定在5%~12%以内。
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我市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通知》要求,2011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干部工人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今年已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原则上不再调整;今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在完成201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1年7月份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通知》指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上限为658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15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为焦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70元。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95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20元。缴存比例限定在5%~12%以内,各区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应按12%掌握,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指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职工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自录用和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