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焦政办〔2011〕25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为做好查阅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利用查阅中心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中心建设责任单位
(一)主管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
(二)建设单位:市档案局、各县市区档案局。
(三)共建单位: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及其他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提供内容
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按《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3.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提供方式
同时提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提供时限
在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
三、查阅中心的管理和服务
(一)在醒目位置悬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公布查阅服务指南或服务规范。
(二)做好各单位提供的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工作,提供已公开政府信息纸质、电子文本的查阅、打印、复印等服务。
(三)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工作。
(四)代表政府各部门,集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监督保障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市监察部门协同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部门协同负责对市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保密工作部门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帮助档案部门解决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所需场地、办公设施、人员经费等实际问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发挥实效。
(三)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及时、完整地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查阅场所公开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要把向查阅中心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提供工作。联系人变更时应及时告知查阅中心。
(四)查阅中心对各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和公众查阅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
(五)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各单位向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和查阅中心对政府信息的管理、提供查阅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一定形式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