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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焦作档案事业发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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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6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档案局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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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整保存城市记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散存在社会和个人手中反映焦作地区历史发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新中国成立前焦作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历代文书、契约、印模、御旨、诏书、字画、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等。

  (二)新中国成立前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

  (三)记述焦作历史发展的志书、族谱、家谱、年谱、报纸、期刊、墓志、碑文拓片等。

  (四)反映焦作各个历史时期界域地形、建制演变、地方风俗、民间工艺、民族宗教、文物古迹等地方特色史料。

  (五)焦作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资料、工艺流程、代表作品、图片、录音录像等。

  (六)市和市级以上党政军负责人、知名人士在焦作地区活动形成的题词、字画、签名、讲话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档案、资料。

  (七)曾担任过副市级以上职务的离退休老干部的工作证、履历表、发言稿、演讲稿、书信、论文、日记、笔记、证书、奖章、录音录像等。

  (八)曾在焦作工作、生活过或原籍焦作的革命烈士、英雄人物、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各行各业事业上有突出成就人物的生平事迹、照片、手稿、日记、书信、作品、回忆录、传记、书画、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

  (九)反映焦作各个历史时期的具有地方特色和较高生产技术水平以及获省部级以上认定的名优特产品、传统产品的档案、资料。

  (十)其他反映焦作重要历史面貌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资料。

  二、征集方法

  采取捐赠、收购、寄存代管等形式。

  (一)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凡向焦作市档案馆捐赠的个人,对其捐赠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范围,焦作市档案馆将负责维护其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二)对于捐赠档案资料者,视其捐赠档案资料的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对确有价值而本人不愿意捐赠的档案资料,焦作市档案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有偿收购原件或收藏复印件。

  (四)对确有价值而本人不愿捐赠、出售,又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焦作市档案馆申请免费寄存代管,所有权不变。

  (五)对捐赠档案较多的个人以及名人名家珍藏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等,市档案馆可为其专设保管单位,实行专柜存放。

  (六)对征集来的珍贵档案资料,市档案局将有计划分类结集公开出版,并向著作权人(捐赠者)发放稿酬。

  (七)对因国家公务行为形成的档案资料,拒不捐赠的,将视情依法征收。

  三、联系方式

  凡符合档案资料征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面谈、委托代理人、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焦作市档案局征集编研科联系。

  希望全市各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和有关档案史料的收藏者、知情者对我们的征集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联系地址:市委市政府办公大

  楼B108室

  联 系 人:王桂珠 郑艳玲

  联系电话:(0391)3569231

  电子信箱:jzdajb108@163.com

  邮政编码:45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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