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宋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二手汽车。2009年12月4日,宋某驾该车在路上行驶,郭某以该车原车主欠其货款为由,带人强行将车扣押。2010年2月,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郭某返还该汽车并赔偿损失。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郭某故意躲避,其家人也拒不提供郭某以及涉案车辆的下落,致使案件迟迟未能执结。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决定悬赏执行。5月18日,执行人员将悬赏执行公告张贴在被执行人住所周围及市区主要街道。8月1日,黄某打电话举报被执行人郭某及涉案车辆经常在某大酒店附近出入。经两天蹲点守候,执行干警将郭某抓获,并将该汽车扣押后返还给申请人宋某。在郭某被司法拘留后,其家属履行了全部赔偿款。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手段进行调查,没能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在征得申请人宋某的同意后,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黄某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信息,使案件顺利执结,遂按照公告对其奖励5000元。
【法官析案】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建立执行财产线索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建立了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孙志强说,本案中,申请人宋某根本不了解被执行人郭某的经济情况,而且由于郭某故意转移、藏匿财产,案件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征得申请人宋某的同意,面向社会悬赏执行。举报人黄某看到悬赏公告后及时对郭某进行了举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