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或个人开户所需材料
(一)单位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开户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并附excel电子版,需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相关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身份证;
5.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上月);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7.设立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上述2、3、4、5、6项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复印件一份。
(二)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开户
注:凡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专户。
1.《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住址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2.业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受理、初审。
3.归集科或县市区管理部主任审核、签字并盖章。
4.开设账户。
三、办理时限
审核后为即办件。
注:1.进城务工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比例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
2.个人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为全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3.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4.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