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飞龙) 两名男子参加朋友聚会,一方敬酒时因对方不喝,敬酒者将不喝者打伤,结果敬酒者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被判赔偿伤者损失2600余元。
2010年6月1日,毋某应邀到同学王某家中吃饭。在王某家里,毋某遇到了王某的男朋友申某,三个年轻人边吃边聊,非常尽兴。其间,申某多次劝毋某喝酒,毋某因身体不舒服而婉言相拒。可是申某执意让毋某喝,毋某无奈告辞离开。王某追至楼下想劝说毋某,申某也尾随而至,并将毋某殴打致伤住进了医院。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申某抓获,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毋某将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精神抚慰金等共8528.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申某的行为已经对毋某的身体构成侵害,虽然其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但是还应对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申某赔偿毋某各项损失共26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