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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 尚某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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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将醉汉拖出家门置之不理
过失致人死亡 尚某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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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程贵忠、邱敬堂) 两人一起喝酒,其中一人喝醉,另一人不但不积极救助,反而将其拖出门外不管,最终致其死亡。7月14日,博爱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2年。

  家住博爱县阳庙镇某村的尚某,曾因抢劫罪于2004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9月30日获减刑释放。此后,孤身一人的尚某便以打工为生,但挣的钱他都拿去买酒喝。2011年4月9日中午,尚某和本村的毋某在一小饭店内喝酒后,又和毋某一起来到自己家喝酒。到了家里,尚某对毋某说抽屉里有酒,自己就出去干活,将毋某一个人留在家中。20时许,尚某干完活回到家,发现毋某在地上躺着,就随手将毋某抱到沙发上,并喂毋某喝了一口水。尚某因担心毋某喝多会发生什么意外,于是不顾毋某仍处于醉酒状态,将其拖出家中,放置在家门口东边的一个砖堆旁,然后独自回家睡觉。23时30分许,毋某的儿子找到毋某时,发现毋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毋某是酒精中毒而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某和毋某一起饮酒后,明知毋某处于醉酒状态,不仅没有及时救助,反而将其拖至大门外置之不理,致毋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尚某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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