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住房公积金·邮政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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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标准之二
住房公积金汇缴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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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汇缴

  (一)申请材料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

  2.当月汇缴人员如有新增或减少时,单位应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

  3.当月汇缴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转入单位应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转出单位及转入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

  (二)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申办。

  2.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对缴存单位本次汇缴情况进行汇缴核定。

  3.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依据银行进账单进行到账分配。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为即办件。

  注: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二、补缴

  (一)申请材料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

  2.《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

  (二)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申办。

  2.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依据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3.补缴到账分配。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为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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