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玉玲 通讯员杨玉明)利用非法“钓鱼”程序取得受害人信任,后盗走其现金购买游戏点卡再出售;在明知游戏点卡系用盗窃赃款购买,仍收购并出售。近日,被告人贺某被修武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贺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蒋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晚,被告人贺某通过网聊得知受害人李某网银内有存款。当年5月9日晚,贺某经与被告人贺某某预谋,在网上与受害人李某进行游戏点卡交易时,利用租用的非法“钓鱼”程序将受害人李某网银内的6900元现金盗走,之后购买成游戏点卡,再以8.2折出售。蒋某在明知该游戏点卡系用盗窃赃款购买的情况下,仍通过网上银行3次向被告人贺某所持有的银行卡账户转入5655元钱,收购游戏点卡后出售。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贺某主动退还赃款5655元,蒋某退还1245元。法院审理后,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