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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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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是指已经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审批。

  第四条 “商转公”必须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是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必须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并出具由原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2.申请办理“商转公”的房产必须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且该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3.办理“商转公”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4.借款人申请“商转公”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合法的房产权属证明。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时,应由原借款人、配偶填写《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因夫妻离婚等其他原因申请“商转公”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和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且其中必须对该房屋产权的归属作出明确说明;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申请“商转公”的,须提供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款人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5.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承诺书、评估报告。

  第八条 “中心”信贷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同时对“商转公”原因及真实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评估价值的70%,上述条件中以金额低的为准。

  第十条 “商转公”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差额部分,由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一条 “商转公”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不得长于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同时不超过30年减房龄,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商转公”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商转公”的,经“中心”批准及原贷款银行审查同意结清贷款后,由“中心”、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中心”转账划款(“中心”将款项打到担保公司账户上,由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到商业贷款发放行办理结清);担保公司负责办理担保、抵押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交给抵押权人(“中心”)保管。

  第十五条 借款人办理完“商转公”的全部贷款手续,借款合同生效,承办银行根据《委托扣划协议》,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六条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监督“商转公”资金的使用,做好“商转公”委托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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