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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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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增加借款职工个人可支配资金,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冲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指已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委托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将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归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以下简称“冲还贷”)。

  二、“冲还贷”的种类

  1.一次性全部冲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使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全部冲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无法全部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利用其他自有资金及其住房公积金资金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2.逐月冲还贷款本息

  将每月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冲还其当月应还款本息。

  三、“冲还贷”的对象及条件

  “冲还贷”对象是指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申请“冲还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或配偶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信誉良好,申请逐月“冲还贷”时,借款人为正常还款状态;

  3.借款人必须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冲还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申请逐月冲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

  四、“冲还贷”扣划方式、额度及时间

  1.扣划方式

  按照借款人选择,经“中心”审批同意的“冲还贷”种类,采用系统自动扣划方式,从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

  2.扣划额度

  (1)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冲还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之和;

  (2)逐月冲还贷款本息:以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逐月整期扣划。借款人或配偶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扣划额度时,系统按照与“中心”签约账户自动扣划。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累加冲还。

  3.扣划时间

  (1)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每月5~15日申请办理,当天业务当天结清;

  (2)逐月冲还贷款本息:在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后,按照正常还款日进行扣划(遇节假日顺延)。

  五、“冲还贷”的办理

  符合上述“冲还贷”对象及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材料,向“中心”提出“冲还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签订《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按照规定的扣划时间系统开始扣划。

  六、变更与终止

  1.在委托“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若变更“冲还贷”业务,必须提前30天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变更书》,进行“冲还贷”的变更。

  2.逐月冲还贷款本息时,当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冲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冲还贷”自动终止。

  3.“委托协议”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自行终止。若借款人或配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1)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销户、封存、冻结等情况;

  (2)借款人连续逾期3期(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含6期)以上。

  七、责任和义务

  1.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应及时了解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和银行还款账户资金状况,若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应主动向银行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通过银行继续正常偿还贷款,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责任由借款人及配偶全部承担。

  2.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或配偶发生与“冲还贷”相关信息的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办理相应信息的变更手续,若因借款人或配偶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冲还贷”扣划等责任,由借款人或配偶全部承担。

  3.“冲还贷”操作发生差错的,“中心”和借款人及配偶均有义务进行纠错。

  4.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或配偶不能采取“委托协议”约定之外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跨地市转移、销户等住房公积金业务。若借款人确需办理,必须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中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上述“冲还贷”业务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冲还贷”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中心”则按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八、附则

  1.本规定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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