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玉玲 通讯员杨玉明) 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魏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被告人魏某,2008年11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今年2月25日刑满释放。3月初,魏某、王某(另案处理)预谋用旧版人民币兑换新版人民币的方法进行诈骗。
3月12日,二人来到修武县。当天下午,魏某在一花园见到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与一老板欲在修武县建玩具厂,让李某帮助招工。李某答应后,双方互留了手机号码。次日,魏某联系李某称商议招工之事,让李某到某宾馆。当魏某与李某正在闲谈时,王某来到宾馆谎称其是县检察院的,前来送旧版人民币。魏某看了王某带的一张1965年10元版的人民币后,说这种钱现在能兑换50元,并称不管有多少,等老板回来都以1∶5的价格全部收购,但是却称尚差现金3.5万元。二人便撺掇李某凑钱,从中赚取差价。李某信以为真,便回家取现金3.5万元交给王某。王某当着李某的面将钱放到一个黑色提包内,并用锁将包锁住放到床边。之后,魏某将李某喊到卫生间。王某趁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另一个同款式黑色提包予以掉换,并放在被子下面。后王某借口下楼,并打电话让李某带提包到某家属院其朋友家兑换旧版人民币。到该家属院后,王某以先去联系买主为名,让李某拿包在楼下等。后王某与魏某携款逃跑。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4月11日,被告人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