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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支持更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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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8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间借贷:支持更需监管
□赵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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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高级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称,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月23日《重庆晚报》)

  在银根紧缩、融资困难的经济图景下,这项支持利滚利的规定无疑是对旺盛的民间借贷的正视与回应,这和之前官方打压的态度相比,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近几年,民间借贷的喷薄而出,与人民银行数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密不可分。同时,由于原材料、劳动力、物流、财务等多项成本上涨,再加上大多数金融服务机构的眼中只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越来越困难。于是,民间借贷便从曾经的灰暗角落中走出,成为民营资本重要的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上半年全国社会融资规模达到7.76万亿元,而同期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继续降低,银行体系外的资金融资占比则攀升到46%。

  有人总结,目前民间借贷呈现三大新特征:一是范围广,已从两年前的江浙沿海扩展到陕西、内蒙古等内陆地区,从制造业领域扩展至商贸流通甚至普通家庭。二是利息高,有的民间拆借年息已超过100%,达到近年来的最高。三是参与者众,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甚至有银行资金也充当了民间拆借的“二传手”。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中有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也就是说,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这样的背景下观察,就会发现,重庆支持利滚利虽有突破,可仅从司法层面予以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套利空间,大部分民间借贷的利息都在30%以上甚至更高,一般都超过了法定的约定利率。这就是说,大量的民间借贷仍然会在非法集资的阴影下运作,不论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人,都要承受巨大的风险,也同时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非法集资数亿元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高利贷当然是不正常的,是畸形的金融现象,却是民间借贷不可回避的坚硬现实。要想真正解决高利贷的问题,除了在司法层面有所表示,还需要降低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门槛,赋予民间借贷一定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纳入到正常的金融监管中,使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的、合理的配置,而不是涌入房地产、农产品等市场,制造房产泡沫和一个又一个的“蒜你狠”、“姜你军”。这不仅是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保护,更是政府对金融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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