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11年,李某与丈夫张某生气,遂带两个女儿回了娘家。李某对母亲武某说,自己家庭困难,孩子烧伤又欠医疗费,养两个孩子实在负担不起。武某说小女儿是赔钱货,遂在同村找到村民王某,劝其将其中一个孩子收养。王某考虑自己仅有一子,而且已外出打工,于是同意收养李某的孩子,并付给李某3万元钱。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出卖自己年幼的亲生女儿,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200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孙志强说,从以上两个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关键是看能否认定行为人“牟利”目的。最高法院于2010年规范了对 “非法获利”的认定,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而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收养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者,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属于私自认养,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损害,司法机关将按遗弃罪论处。
孙志强说,本案中,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李某出卖子女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法院以遗弃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