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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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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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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一版④)(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准产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已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生产企业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生产清真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三、奖励标准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提供线索经有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后,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涉案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按涉案货值的5%~10%奖励。

  (二) 涉案货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按涉案货值的5%~8%奖励。

  (三) 涉案货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涉案货值的5%~8%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举报查处的特别重大案件,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给予重奖。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四、举报人确认方式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

  五、鼓励实名举报

  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严惩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匿名举报的线索,经有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踊跃提供线索,为维护食品安全履行公民义务。

  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地址

  市卫生局:

  3569278 jzwsjsjk@126.com

  市公安局: 110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686001 jzspb110@163.com

  市工商局:

  12315 8866009 jzxbk@sina.com

  市质监局:

  3587618 jzspb@163.com

  市农业局:

  3559236 jznyjsck2003@163.com

  市畜牧局:

  2586180 jzxmzgk@163.com

  市商务局:

  3569750 jzzgbjb@126.com

  市食安办:

  3568238 jzssa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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