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符合哪些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3.《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几年?有效期届满能否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