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畜禽饲养禁止哪些行为?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畜禽饲养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④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规定用药;⑤将原料药直接或者添加到饲料、饮用水中饲喂畜禽;⑥将人用药用于畜禽。
2.哪些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畜产品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均不得销售:①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②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③含有国家规定的畜禽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④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⑤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⑦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3.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如何处理?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对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售出的,予以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②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屠宰,并实行监控饲养、定期检测,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出售、屠宰;未经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检测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哪些行为不允许?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③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④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