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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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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10月,被告人尹某利用负责所在煤矿协议工转正式工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收受煤矿工人马某、吴某、蔡某等人现金共计9.4万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3年。

  【法官析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由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转化而来,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罪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逐渐感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窄,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无法调控。有鉴于此,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将该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将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罪名也相应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孙志强说,本案中,煤矿工人马某、吴某、蔡某等人为能转成正式工人,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更有保障,不得不拿出辛苦挖煤挣的工资,去给尹某送礼。而被告人尹某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人现金,数额较大,破坏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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