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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养老保险文件明年失效引关注
记者采访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详解读


作者:杜玲 通讯员陈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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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杜玲 通讯员陈战东)10月10日《焦作日报》党报热线版报道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三个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文件的消息。连日来,有不少市民致电党报热线咨询文件详情。为此,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三个文件进行了解读。

  哪些人员符合参保条件?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下文简称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为: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目前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曾经在城镇企业工作且有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人员。《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下文称1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为:同时具备《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下文称4号文件)适当放宽了11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曾经与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9月22日又下发文件,对4号文件中规定的“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参保条件进行了解释,即4号文件印发(2011年1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才符合规定的参保条件;2011年1月31日以后转为城镇户籍的,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

  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按照5号文件要求,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个人档案、离开单位原因的证明材料。按照11号文件和4号文件要求,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一、按照11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需要提供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或用工协议、工资发放表、工资调整表等历史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按照4号文件办理参保手续需要出具证人证言、公示材料、正式文件(红头文件)。二、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为首页和本人页。三、户籍地为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新农保试点启动后由农业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参保时提供未享受新农保待遇证明或终止新农保关系证明。四、户籍地已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时提供未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或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证明。五、原在我省城镇企业工作、户籍地与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在单位所在地申请参保,并提供户籍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及未领取遗属补助金证明。六、对于改制、兼并、重组企业,需要提供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文件材料。

  明年是否能补办参保手续?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不可以。同时提醒,5号文件、11号文件、4号文件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停止执行,我市符合3个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人员,请抓住最后2个多月的时间,积极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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