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消费者李女士去年8月份在某电器商场花1.2万元购买了一台液晶平板电视,使用不久便出现了显示故障。经自行协商后,商家于今年3月份作了掉换处理。仅过一个月,电视机又出现故障,经协商于4月份又换了一台。7月份,电视机再次出现故障,经售后人员调试后仍无法使用,李女士便要求退货。在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不予答复的情况下,9月7日,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到山阳工商分局商城工商所,要求该电器商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及通信费。商城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多次与商家沟通、协调。最终,该商场按照原价为李女士作了退货处理。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