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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伤保险为职工构筑“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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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殷爱萍 张 冬

  本期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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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配套法规。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这些重大政策内容的调整,进一步体现了新《条例》的立法宗旨,确保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并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大对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的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体现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的本质特性。其中,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认定工伤条款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二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三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

  新《条例》颁布后,许多职工已经了解了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等内容。但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的情形中,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应提供哪些材料?在工作场所内非直接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广大网友想要了解的具体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医保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就网友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网友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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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彩云归】:“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这个该如何理解?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市医保中心:这种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是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

  网友【林雪天空】:本月下班途中我驾驶电动车,当行驶进小区时,被小区内驶出的车辆撞伤。目前左腿骨折,仍在治疗中,责任为对方主要责任,请问这算工伤吗?

  市医保中心: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具此,你可以根据条例规定,通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相关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网友【菩提树下】:对于一些劳务工或者说是临时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这样是否算工伤?是否可以争取自己的权益?

  市医保中心: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不论用工形式如何,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其权益都可以依法得到保障。

  网友【静水澜语】:新《条例》中有一大亮点,是简化的工伤认定程序吗?

  市医保中心:是的。为规范行政程序,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规定对解决工伤职工伤残后的性质认定及后续的待遇享受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时限过长而影响其待遇享受的矛盾较大。为了解决这一涉及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新《条例》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和有利于工伤职工维权的角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工伤认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整个认定过程涉及受理、调查取证、审理后作出决定、制作文书及文书送达等环节。因此,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按新《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网友【清凉夏雨】:我一朋友上班时间在厂区内行走时,被行驶的叉车撞伤,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工作场所内非直接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市医保中心:新《条例》是一个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宽泛理解,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网友【海烟拍岸】:我刚参加工作,正在试用期,如果在工作时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市医保中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网友【义薄云天】: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视同工伤时,应把握哪些方面?

  市医保中心: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网友【碧水蓝天】:我在一事业单位工作,新《条例》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市医保中心:事业单位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事业单位的工伤风险发生率低,其费率也较低。

  网友【壮思云飞】:新《条例》中说加大参保的强制性,这点怎么理解?

  市医保中心:不参加工伤保险,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职工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这些规定,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网友【馨怡轻舞】: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市医保中心:基本义务: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主要权利: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办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待遇;举报和监督的权利;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网友【龙源湖岸】: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市医保中心:享有的权利是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相应义务: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记者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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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几年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开展的情况怎样?

  市医保中心: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了确保《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我市近几年制定了《焦作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扩面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截至目前,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已达12万人,并超额完成了今年的目标任务。

  工伤保险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多个环节。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职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认可。

  记者: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市医保中心:首先我们组织开展了学习领会、贯彻实施新《条例》的工作。新《条例》较之原《条例》,其政策内容有较大的修改,因此全面准确地把握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确保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和提供经办服务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我们加大了对新《条例》宣传贯彻的力度。新《条例》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知晓法规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维权的前提。为此,我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在10月21日邀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专家对我市70余家用工单位进行学习培训,进一步宣传和深刻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守法、自觉参保和工伤职工学法知法、正当维权的意识。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抓紧梳理我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研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研究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并轨以及待遇标准提高和基金支付项目调整等问题,以确保新《工伤保险条例》在我市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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