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汤学军)近日,解放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拾得他人钱财索要酬金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判决拾得人返还失主5000元钱。
原告马某下班回家时,不慎将装有10万元钱的公文包丢失。马某到家发现包丢失后,随即与家人一起沿原路返回寻找。后马某得知,公文包被路边开商店的郑某拾得。经中间人调解,郑某同意退钱,但提出要求马某给付1万元酬金。马某不同意,郑某又提出要求马某给付酬金8000元,否则就不承认自己拾了公文包。马某无奈只好同意,郑某这才将包及剩余现金9.2万元返还马某。马某回家后非常生气,认为郑某索要酬金过高,于是又找到郑某要求其再退还5000元钱。因郑某拒绝退钱,马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5000元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8000元酬金系被告郑某主动提出的要求,原告马某在不同意的情况下,无奈才接受了被告的要求。这并非原告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郑某利用占有原告马某遗失物的优势地位,强行索要酬金的主观恶意非善意心态。所以,可以认定被告郑某有索要酬金、强行占有部分拾得遗失物的主观恶意。因此,被告拾到遗失物后,依法应当返还原告;至于原告是否给付酬金,应由原告主动、自愿地作出表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