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黄某借给堂兄白某5000元钱。由于两家亲戚关系较好,并碍于面子,黄某就没让白某打借条。借款到期后,白某迟迟不还钱。黄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白某归还欠款,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诉讼中的“事实”是由一系列证据来支撑的,即证据证明到哪里,法院事实就会认定到哪里。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本案的黄某就是吃了证据意识淡薄的亏。
孙志强说,大家需要明确,法院在诉讼中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可能一致,但也可能不一致。这是因为客观事实发生在前,而诉讼在后,有的甚至相隔几年甚至十几年,认定客观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但由于种种原因,证据会灭失或者虽然存在,但我们并不能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找到,导致诉讼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存在差距。如本案在客观上,黄某有可能确实借给了白某5000元钱,但在2011年进行诉讼时,黄某并没有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如债务人写的借据、在场证人的证明等,导致法院在诉讼上不能对借款行为进行认定,也许这与客观事实不符,但这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著名学者胡适在谈到治学方法时倡导:“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一分证据,不能说两分话。”孙志强说,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时与此理相同,即有几分证据认定几分事实,是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在民事活动时,行为人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类似黄某的情况并不少见。孙志强在此建议,大家可以选择适当的取证方法,既不伤感情、面子,又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出借钱款时,可以选择在人多或众人在场时当面交付,以便证人作证;或者将借款地点选择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取款凭证、监控资料都可以作为重要证据;或者对借款行为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