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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胎自爆伤修车人
两个车主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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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胎自爆伤修车人
两个车主被判赔偿


作者:赵玉玲 通讯员夏有成、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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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赵玉玲 通讯员夏有成、靳燕)开了多年修车铺的康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和儿子在为车主修理轮胎时,竟然被突然爆裂的重型汽车轮胎炸伤,构成八级伤残,为此住院治疗45天,支付医药费2.3万元。近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车主庞某赔偿康某医疗费等共计2.1万余元;某运输公司作为车辆被挂靠单位,在车主庞某不能履行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庞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某运输公司认购了一辆大型货物运输汽车。某运输公司保留该车所有权,由庞某自主经营。2008年8月的一天,车主庞某雇的司机驾车来到受害人康某开办的修车门市部,要求康某将该车后右轮内侧轮胎更换成携带的备用轮胎。当康某和其儿子将该车轮外胎卸掉尚未放下时,内胎突然自爆,造成康某和儿子以及司机3人不同程度受伤,康某受伤程度最为严重。康某为此住院45天,支付医疗费2.3万元。后经法医鉴定,康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重型运输车辆系庞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某运输公司购买的,并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庞某为实际车主,庞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属于挂靠与被挂靠经营关系。实际车主庞某和某运输公司作为该车辆的实际经营人和名义车主,负有保证该车辆不得伤害他人的安全保证义务。车主庞某的司机发现车辆轮胎有问题到康某处更换轮胎时,该右后内轮突然自爆,导致康某等人受到伤害。庞某和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庞某作为实际车主,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取利润,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的名义车主,未尽到严格的管理责任,应在庞某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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