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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过收费站起争执
致人轻伤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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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过收费站起争执
致人轻伤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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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张小涛)一司机为了和他人争抢通过收费站而大打出手,致人轻伤。近日,司机侯某被中站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

  2011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侯某与张某驾驶一辆货车途经焦晋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与司机郭某驾驶的货车争抢通过收费站。后被告人侯某与郭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侯某持一根钢管将郭某打伤。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后来,被告人侯某赔偿被害人郭某各项经济损失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侯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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