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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人民满意单位” 深化人大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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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评选“人民满意单位” 深化人大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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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是武陟县人大常委会关注的工作重点。经过不断地探索,武陟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评选“人民满意单位”制度。从2003年开始,武陟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在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执法职能的组织和垂直管理部门中开展评选“人民满意单位”和“人民不满意单位”活动。每年年底,将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印发给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代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情况,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年终评议。年终评议的结果要和平时评议、专项评议情况汇总,按满意率从高到低排出名次,在满意率达到80%的单位中确定若干个“人民满意单位”,并在下年初的人代会上予以表彰;满意率达不到50%和排名在后3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人大专项评议的对象。

  从评选活动开始至今,共有40多个单位受到或多次受到表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评选活动的开展调动了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各参评单位更加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评选活动也深化了人大的监督工作,使人大的监督更广泛,也更加直观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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