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汪建立,男,于2008年11月28日在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杨利荣(女)、侯晓敏(女)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现向上述借款人、保证人公告催收上述借款。借款人:汪建立;保证人:杨利荣、侯晓敏。自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债权人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01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