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有个别私企会“克扣”产假,产妇连90天产假也不能休足。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新闻一出,部分网友担心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性别歧视,“不知休足产假回来,职位会不会保住。”很现实的情况是,即便多数用人单位不会跟做妈妈的职工过不去,但现在岗位竞争激烈,女职工歇完产假后归来,原来岗位已有人顶替,自己被“架空”的情况比比皆是。网友普遍认为,用人单位能踏踏实实把条例“贯彻实施”才是关键。 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