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规定,修改了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大幅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日前,市国税局副局长朱保林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起征点?
答: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问:本次财政部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答:从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河南省执行的增值税起征点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500元。
问: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意义是什么?
答:此次政策调整是政府让利于民的重要举措,政府通过减税措施,扶持和促进个体纳税人的生存与发展,通过“输血”提高其“造血”功能,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问: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更不包括各类公司制企业。
问: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如何确认?
答:国税部门将在保持现有定额标准和税负水平不作调整和变化的基础上,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今后未达起征点的确认将经过定期定额的核定程序。
问: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是什么?
答:(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用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问:核定定额的具体方法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