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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市场 保障健康发展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冯进城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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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0日,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印发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记者就《意见》的出台,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冯进城。

  问:在年终岁尾市政府出台这样的《意见》,其意义和背景是什么?

  答:2011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指导意见》和省、市党代会精神的起步之年,是全省加快推进“三化”协调发展、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建设中原经济区转型示范市克难攻坚最为紧要的阶段。在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土地管理工作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一是保障发展的空间和资源越来越有限;二是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严;三是传统的管理方式面临严峻挑战,市场监管的责任进一步加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更加紧迫。11月4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孙立坤在听取土地管理工作汇报后批示:加强土地管理要做到“八个严管”,一是严管土地收储,控制土地的一级市场;二是严管土地审批,严格按程序审批,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三是严管土地供应,除国家规定划拨用地以外,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四是严管最低地价,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最低地价;五是严管投资强度等用地标准,对投资强度等用地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采取处罚措施;六是严管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七是严管土地规划,统筹用地布局;八是严管责任追究,对土地违法案件一律从重从快从严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通过“严管”,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促进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行为,构建土地管理新格局,为我市中原经济区核心区建设和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市政府出台了这个《意见》。

  问:2009年、2010年也出台过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文件,这次出台的《意见》与前两个文件有何不同?

  答:《意见》与前两个文件相比,突出了六个字:责任、规范、打击。一是突出了对土地管理责任主体的明确。《意见》规定,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二是突出了对土地市场的规范管理。《意见》重点对土地利用计划、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收购储备、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办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须经市、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补充耕地指标向焦作市范围外出售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直接与被征地村组商谈征地补偿等事宜,不准私自签订协议买卖土地;土地收购储备计划须经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政府批准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三是突出了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意见》规定,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明确了违法用地的类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的查处办法、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办法,旨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

  问:如何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地?

  答:全社会参与,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意见》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群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国土资源所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对制止置之不理的违法案件要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24小时内上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问:违法违规用地有哪些类型?对这些行为如何查处?

  答:《意见》明确的违法用地主要有六类:一是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二是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三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四是出让土地非法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五是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六是闲置土地等。

  查处违法用地建设项目的方法是:辖区政府及职能部门通过巡查或其他渠道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通知;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行为视其违法情节作出相应处罚;国土资源部门将各相关部门的处罚意见收集汇总后,提交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处理意见;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坚决不能以罚款、补办手续等取代。同时,《意见》提出“联动机制,共同责任”,对12个部门和单位联动查处的办法、内容以及监管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

  问:在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意见》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在用地指标使用上,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要求,全市统筹安排。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除由政府统一实施外,对已经公布征收、转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建、抢栽和抢种。转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转用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征地价格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价格。三是土地收购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四是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办理。《意见》对划拨土地、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改变容积率的办理程序和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对前面没有审批的,后面不得越过前面的进行审批,在协查通知书下发后不允许再审批的一律停止再审批。

  本报记者 陈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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