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仝伟平 通讯员张春雷)1月13日,山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聋哑人盗窃财物案件,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1月2日,正在街上闲逛的聋哑人董某遇到了一名聋哑男子。该聋哑男子通过手语授意董某跟他一块儿到一家超市去偷东西,董某答应了。随后,董某进入这家超市,看见顾客刘某领着一个三、四岁的男孩儿正在挑选商品。董某趁刘某正在问儿子要什么食品、且挑选食品不注意时,将刘某放在货架上的灰色挎包拎走,并匆忙走出超市,交给了在门口接应的那名聋哑男子(该聋哑男子系盗窃惯犯,已另案处理)。聋哑男子将挎包藏在怀里,两人手挽手离开。刘某发现自己的挎包被偷后,立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很快将董某和聋哑男子杨某抓获。经查,挎包内有现金100元、价值700多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另有无法作价的黄金首饰等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某的家人赔偿受害人刘某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被告人董某存在一定的智力障碍,并受他人唆使,又系初犯、偶犯,故依法从轻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董某及其家属表示服从判决。被告人董某的家属也表示今后要好好监管董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