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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儿子盗窃被判罚金
父亲没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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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长期以来,特别是在农村,人们一直都固守着这样的观念: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或者子债父还也是情理之中。然而,下面的一起案件却告诉人们:常理代替不了法律,子债父还并不合乎规范。

  【案情回放】 刘某年满15岁后辍学在家,无所事事。后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12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经财产调查发现刘某的父亲有存款,但没有发现刘某自己的财产。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目前正在监狱服刑,没有发现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刘某有能力缴纳罚金后再强制执行。

  【法官析案】 对该案的执行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父母同住,可以执行刘某父母的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用刘某个人的财产缴纳罚金,不应当执行刘某父母的财产。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这需要对罚金的性质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罚金是一种刑罚,它和主刑一样,不能由其他人顶替,不存在父罪子替或者子罪父替的问题。目前刘某没有缴纳能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刘某有缴纳能力后再强制执行。

  孙志强说,司法实践中,对罚金刑的执行还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司法机关缺乏协作性、对罚金刑执行的方式较为被动、提起罚金刑执行的程序较为混乱等。他建议,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掌握;规范对罚金刑尤其是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适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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