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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
作好2012年保障性
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


作者:徐蕊、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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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记者徐蕊、韩洁)记者6日从财政部获悉,为确保完成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近日,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作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

  通知强调,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通知指出,各地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吸收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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