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食品安全双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部分食品监管部门人员和食品企业负责人
就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谈话摘要
健全激励机制 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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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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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本报资料照片)
  市粮食局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在进行食用油脂酸价滴定检测。
  (本报资料照片)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月18日

  第一条 为奖励本市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食品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一)单位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本部门监管环节中,连续五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及时发现并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4.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5.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二)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规模效应,带动本市食品产业发展和人员就业作用明显的;

  2.在新产品开发或产品深加工方面成绩突出,促进食品产业结构提升的;

  3.通过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等同认证的;

  4.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5.被认定为国家级食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检测检验实验室)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6.承担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的。

  (三)个人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3.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奖励事项,均指评奖年度内发生的。

  第六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单位、企业和个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获得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各分两个等次。集体奖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10万元。个人奖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3万元,涉及公务员奖励,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奖励记入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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