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红卫、付健) “本以为,由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可能会出现地方保护,拖延执行,没想到在焦作两级法院的努力下,竟然这么快全部执结……”山东的申请执行人王某近日对我市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2011年1月16日,中站区法院收到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与马某、焦作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决,马某应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某汽车运输公司对马某承担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马某仅给付王某5000元便不再履行。王某向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马某及某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在我市中站区,山东省胶南市法院遂委托中站区法院执行本案。
中站区法院收到山东省胶南市法院的委托执行函时,已临近春节。市中级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全力支持中站区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并要求中站区法院按照“委托自办并重、外地本地同等、困难群体优先”的理念,尽快将此案执行完毕,让受害方尽早拿到执行款。
中站区法院执行干警立即找到被执行人马某,给其讲道理,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并向其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随后,执行干警又与某汽车运输公司联系,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在执行干警的说服教育下,同意履行法律义务,并及时将2.2万余元执行款送到法院。执行干警当天即将执行款汇至山东省胶南市法院账户。至此,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一起跨省受托执行案件成功执结,受到了委托法院及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