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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升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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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升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对策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陈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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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些年来,在我国慈善事业一片欣欣向荣景象的背后,慈善丑闻层出不穷;而由慈善丑闻所带来的社会公众对慈善机构普遍的不信任更是对慈善事业致命的打击。面对一再下降的慈善公信力,作者站在行政管理的视角下, 提出我们应该从哪几方面着手提升。

  [关键词]慈善事业 公信力 对策

  最近几年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各地区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相继成立、慈善捐款日益增多。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168个,许多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其服务宗旨。[1]中国的慈善事业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真实情况果真如此吗?

  最近,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的巨型雕像备受社会公众广泛质疑,合作方说是宋庆龄,但基金会一方却说是“黄河儿女”,双方各执一词,连雕像是谁都说不清楚,更别说资金来源、钱都用在何处了。2011年7月,湖南女孩郭美美微博炫富导致传闻纷飞,卷入事件的中国红十字会及其多个合作机构处于无法证实自身清白的尴尬境地。2004年6月,四川举办慈善义演,据媒体披露,慈善义演全部收入130万余元,各项支出总计300万余元,不但未为慈善事业募集到善款,反而倒贴了百万余元,主办方宣称要捐给的弱势群体未得到一分钱的资助。2008年5月,四川湖州4名镇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汶川大地震捐款62万元,分别获刑12年6个月至16年。而在郭美美事件之后,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热情更是降至冰点,深圳红十字会2011年7月的社会捐款同比下降97% ,佛山则颗粒无收。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11年 3 月至5 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款62.6 亿元,但在七八两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赠 8.4亿元,降幅达到 86.6% 。从中国红十字会到中国慈善总会,再到各地方慈善组织,国内慈善组织遭遇了一系列的信任危机,公信力对慈善事业来讲非常重要,非政府组织没有权力也没有钱,靠的是公信力。公信力是慈善组织最宝贵的软实力,也是最脆弱的“软组织”。 慈善丑闻层出不穷引发的社会质疑,实乃是整个慈善公益之痛。

  从2004年的四川慈善义演到2008年的四川汶川捐款丑闻,再发展到2011年的宋金会巨型雕像事件,笔者认为至少暴露了这几个问题:捐款捐物来源不明,去向不明;内部财务公开不够,办公用费无规章制度可循;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混乱,随意性大。究其原因:慈善组织、政府、公众三方都不可免责。

  对策建议

  慈善丑闻所导致的信任危机使得慈善事业岌岌可危,面对日益下滑的慈善公信力,我们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采取措施来全力挽救呢?显而易见, 答案肯定是后者。

  (一)限时公开捐赠信息

  作为捐赠者,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自己所捐的财物用到哪里去了。上文提到的“郭美美事件”,引发了一场慈善风暴。“郭美美的事情没有彻底弄清楚,我没有心思捐款。”这或许是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大部分人内心的真实写照。在中红会推出的捐赠信息发布平台上,人们虽可见善款的来源和去向,但许多人非但没有明白 ,反而更加迷惑:为何个人捐款去向公开要设定数额“门槛”?捐款10万元以上才有权查询相应的援建项目和善款使用情况, 我捐 9.9 万元或一毛钱就没权查询?慈善机构岂能如此 “嫌贫爱富”?与此同时,网曝某公司捐赠的1700万元的捐赠品被折价变卖,钱款去向不明。对此,我们不得不质问,慈善领域究竟还有多少令人不满的乱象?谁来为民众爱心负责?

  事实上,基金会与捐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是相当不对称的,基金会拥有明显信息优势,头上却萦绕着令人瞩目的道德光环。我国基金会内部治理水平较低,而公众对基金会的期望值又非常高,基金会如果不公开自身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就很可能失去道德的优势,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基金会与政府不同,它不拥有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它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更多信息,体现透明度与公信力。同时,基金会与公司相同之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受政府监督而又面向市场的独立主体,而与政府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提供某种公共产品的部门。因此,政府和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都可以被基金会借鉴和参考。笔者认为,各地各个慈善机构应该建立“捐助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公开慈善机构的募捐信息,将来即使是捐赠1元钱,也可以通过平台查到用途,同时可以向慈善机构索要发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此前对媒体表示,民政部已经决定将出台强制性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届时公益组织均须按照规定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

  在外部监管上,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慈善组织监管机构,实施对慈善组织的统一监管和协调,对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定期进行公布,对善款的使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监督,并提供专线的电话,随时接受公众的质询。强化政府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大违规成本。目前,我国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单位等都为慈善组织的监督主体,“多头监督”的模式常常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相互摩擦、行政“不作为”的状况。建议县(市)级以上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公益慈善组织管理部门,对慈善组织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加大监管力度,颁布并定期更新《全国慈善组织黄页》,对慈善组织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跟踪。同时,应考虑将慈善组织的审计工作纳入各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工作,定期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将存在问题的慈善组织及相关负责人移交司法部门,严加惩戒,绝不姑息,对非法运作的慈善组织要坚决取缔。在内部监管上,应当建立慈善行业自律机制,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阳光运作、规范管理,做到决策科学化、运作规范化,不断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目前我国很多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还存在很多漏洞,缺少自律机制,善款使用随意性很大,甚至存在不法行为。按照国际的惯例及上海慈善基金会的经验,慈善组织内部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登记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严格的自我管理和全方位的自我监督。同时慈善组织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管理条件,开设自己的网站并在网站上随时公布所有有关善款的账目,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将善款使用情况通知给每个捐赠人,实现收支的透明化管理,增强自律意识。[2]

  (三)完善慈善相关法律法规

  慈善公信力需要法律来维护。现阶段,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 、《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信托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各有部分条款涉及慈善相关内容。但是,关于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捐赠等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可依。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是浙江省第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使用方法、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以及慈善组织终止后剩余资产的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3]这一条例对我国完善慈善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一个很好的借鉴的作用。完善慈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加快慈善立法专项工作,制定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的专门规范慈善组织活动的法规条款,对慈善组织的性质、管理、职能和运行机制做出规范,从源头上保证捐赠货物的接受、分配、拨付、使用等各环节工作有章可循,使得我国慈善事业有法可依、监管有据。当前在法律完善过程中应该重点规范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明确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运行标准、管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慈善捐助途径和形式。我们的慈善公益事业要发展和成长为全社会的事业、大众化的事业,而不是政府或者准政府行为, 就必须打破现有的单一化的慈善公益募捐形式,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慈善募集形式, 培育更多的慈善公益主体。 其次,要建立起慈善公益事业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 即明确政府监督部门与慈善公益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以及慈善公益组织的自我运作行为准则, 重点放在对慈善组织的发起募捐、使用募捐资金以及物品等全过程进行规范。 最后,通过法律规范对慈善组织的运行建立起一套考核评估制度,通过系统的考核评估指标, 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对管理规范、运行较好、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慈善公益组织提供社会捐赠的优惠政策, 对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慈善组织要及时进行整改和清理。

  [1].王振耀谈中国传统慈善:不能掺杂盈利成分 2011年11月11日 凤凰网专稿

  [2].果 艺、狄宣竹 从政府职能角度论我国慈善事业制度化建设的方向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39卷第6期)

  [3].宁波立法破解慈善困境 浙江人大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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