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情节严重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被媒体称为中国最严法令惩治“地沟油”犯罪的通知,确实能令公众为之一振。但对于长年在此行当内摸爬滚打的那些人而言,则未必能起到敲山震虎的实际效果。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古今同理。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必有“勇夫”顶风作案。事实上,由餐饮业延伸出来的“地沟油”产业链,以潜规则的形式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大概20余年。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空前关注才使“地沟油”一次又一次地站在了舆论的“聚光灯”下。
该《通知》表明了我国政府打击“地沟油”犯罪的态度更加坚决。但与以往《通知》相比并无本质不同。如,2010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在发布的《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对于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餐饮服务单位,应监督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同时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回过头来看本次《通知》,强调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主观恶劣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性质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直至判处死刑。其实,即便没有下发此通知,若“地沟油”问题产生了类似“毒奶粉”、“瘦肉精”事件而举国震荡,有关责任人一样会受到严惩。
近年来,“地沟油”问题一再死灰复燃恰恰说明了我们实施的各种重拳行动和出台的通知、条例不能根治此现象。可见,一味“堵”源头是不可行的,而要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关键需要做到堵疏并重,把流向餐桌的“地沟油”截流到政府可以控制的领域。
有餐饮业就有制造“地沟油”的原料,既然我们无法禁止原料的存在,就应该多想想如何利用这些东西。对此,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旨在对“地沟油”进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治理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但现实情况是,将资源转化成生物柴油每吨成本约1000元,而提炼一吨“地沟油”仅需300元。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都已建立了回收地沟油提炼生物柴油的加工厂,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现状令美好的愿景只能停滞于理论层面。
“地沟油”问题并非中国现象,美国、西欧、日本在几十年前都曾广泛出现,但都因地制宜,得到了妥善解决。要疏导“地沟油”的流向,需要我们的政府把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和具体,在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工艺、财政补贴、监管体系建设、“地沟油”鉴别标准以及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上下大工夫。巧妙解决“地沟油”是考验政府智慧的课题,更是功德无量的好事。